刚刚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,标题为:入室盗窃不成,却被女Master拿下!偷鸡不成蚀把米,小偷被迫向警方报警:我才是受害者!
据“生活报”公众号6月3日报道,40岁的韩女士家住河南郑州城外郊区,这天韩女士过生日,便和同事朋友一起去喝酒庆生,酒足饭饱之后已经是深夜12点左右。韩女士回到家中,发现自己家的门是开着的,因喝了酒,她就借着酒胆悄悄进屋,结果发现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正在她家里翻箱倒柜,保险箱全部被撬开,韩女士见状后立即拿绳子从背后将其捆住,身材瘦弱的小偷不是韩女士的对手,被韩女士五花大绑制服了。
但韩女士将小偷制服后并没有马上报警,而是将他绑在家中,单身已久的韩女士看着这名男子长相还可以,加上喝了点酒,竟强行与男子发生了关系。第二天才将其松绑放走了这名男子。
事后男子感觉自己受到了奇耻大辱,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,在离开韩女士的家以后,这名男子选择了报警。韩女士被警方批评教育了一番,而这名男子则以入室盗窃的罪名被拘留。
我想说这位韩女士估计是个女森吧。
以前看过有被暴打一顿的,还有一个切鸡鸡的:https://lostsns.com/451.html
已经制服了之后,还强行发生关系,为什么只是批评教育,不算性侵吗,还是男子没有告性侵,只是被欺负了而已?
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使用暴力、威胁或伤害等手段,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
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其一,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,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。法院判决大多是“故意伤害罪”。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男性儿童,则大多视为猥亵儿童罪。其二,性行为的定义太广泛,强奸罪中通常指插入行为。
不能认定强奸罪的
(一)有些幼女早熟,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,确实认为不像幼女,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。(?发育早???)
(二)有的妇女与人通奸,翻脸之后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。
(三)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,但事后并未告发,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。
(四)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,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奸行为。(华律网)
英国:这个微博里一个十分有趣的案例。可以了解到英国对强奸的定义、量刑。强调意愿二字。对比一下觉得我们国家把很多情况考虑进来,什么幼女早熟啊夫妻关系是否和谐通奸什么的唉,却没有提及性别问题。简单事情复杂化,复杂事情简单化……
男子强迫妓女进行不戴安全套的性行为,男子却认为强迫妓女不算强奸。最终被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+终生限制令。强奸罪最重要的判定在于,性行为是否经过“同意”,而不是对方的身份、性别或职业...详情如下
美国:2013年扩大“强奸”一词定义,首度把男性列入受害人,新定义涵盖违反女性或男性意愿的性行为。
印度:强奸罪处7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,并处罚金;发生强奸孕妇、奸淫未满12周岁幼女、2人以上轮奸等情形,处10年以上或终身监禁。但在现实中,印度强奸犯罪审判时间长且量刑较轻,而且法院受理审判时间较长,效率低下,待审案件堆积如山,使得受害者报案无果(看看新闻网)还有很多社会文化因素。